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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5日   来源:县公安局   浏览数:

为了加强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做好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制度,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范。

一、居住证申领

(一)受理:

1、申请办理临时居住登记凭证:

申请人在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居住证受理点登记为流动人口的,受理点审核申领人提交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并制证(留存复印件)。流动人口通过自助方式登记为流动人口的,应在登记后3天内凭本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区(村)居住证受理点填报个人信息,申领临时居住登记凭证。居住30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必须办理临时居住凭证。

2、申请居住证

申请居住证的,必须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临时居住凭证自办理起满半年的可直接申请居住证。申领居住证必须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受理点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告知申领人不予受理原因。

身份证明包括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临时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明。

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用工单位公共租房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等注明申请人住所的证明材料。对无上述证明材料的或其他性质的房屋,由社区(村委会)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实地走访,核实具体情况后对房屋进行登记编号管理,并将此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土地或房屋管理部门。

就业材料包括所在居住地(市县范围内)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证明或签订1年以上用人合同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等。

(二)居住证照片标准

乡镇、社区登记流动人口基本信息时应当对流动人口进行照相。相片的文件容量在150k字节以内。拍照时被采集人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应配戴眼镜或戴无镜片的镜框代替,免冠,面部无遮挡物,发型不可遮挡眼睛、眼角、耳朵。照片为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由他人代领居住证的,除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需携带符合要求的一寸白底免冠照片电子版。

(三)信息上传

社区(村)受理点对流动人口登记的信息数据应当日内完成信息的录入和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信息录入和上传的,最迟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对符合领取居住证条件的受理点在审核完后出具居住证领取凭证发给申领人,并及时将居住证制证信息上传至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四)居住证审核

社区(村)受理点将居住证制证信息上传至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后。由县级公安机关3日内进行审核并制证,审核合格后,由派出所进行制证,审核不合格,退回到信息报送的社区(村)受理点。

二、制证

(一)制证

审核通过后派出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并将成品证件按照信息来源单位进行分类包装,制作发放清单。及时将证件制作情况、待领取证件数量和未制证原因反馈至信息报送的社区(村)受理点。

(二)证件材料

临时居住登记凭证为纸制卡体,由居(村)民委员会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时现场制作、发放。

居住证为PVC卡体,没有芯片,信息审核合格后可直接打印。

对于本居住证规范发放之前未使用的旧版居住证卡体,可在2018年1月1日之前使用,2018年1月1日后均使用新版居住证卡体。

三、领取和发放

社区(村)受理点每周一次或两次定期到集中制证点领取已制证件,对照成品证件清单,核对清点数量,确认无误后,在发放清单上签名确认。受理点领取证件后按预约时间或采用电话、公告等形式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

居住证受理点应在15个工作日(偏远的受理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住证的受理、领取、通知发放工作,完成证件的制发,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居住证受理点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发放证件,并及时将证件发放信息上传至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无人领取的证件,居住证受理点应当登记备案,证件由受理点妥善保管。证件保存时间超过有效期限的一年后自行销毁,并将无人领取信息上传至新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四、证件管理

(一)居住地址变更

持证人居住地址变更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住所证明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重新签注居住证,受理点审核确定后,登陆信息系统当日内完成居住地址的改签。

(二)证件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居住证受理点办理签注手续。受理点审核后当日内完成延期签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三)证件换领、补领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证件。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重新申请补领证件。

县级公安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制发新证件,对损坏换领的收回原证件并销毁。

(四)证件信息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等不可擦写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居住地社区(村)受理点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受理点审核后,收回原居住证件,按申领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制发居住证。

居住证持证人相貌发生重大改变的,居住证受理点应当调查审定后重新照像,按证件信息变更制发证件。

(五)证件信息更正

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受理点审核后当日内完成重新签注,需重新制证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证件有效期限计算

居住证在办理地址签注、延期、信息变更、信息更正、补领、换领时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未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到达新住址后的申领时间重新签发。

(七)证件缴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制定居住证收费标准之前,换领、补领暂不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出台后按标准执行。

(八)证件注销与废证处理

居住证受理点按证件注销规定及时收回被注销证件,证件注销收回和项目变更或损坏的居住证,受理点登记后定期(一年后)自行销毁,并将证件注销时间和具体原因上传至新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综合信息平台

(九)二维码防伪功能

临时登记凭证及居住证上均有二维码,扫描二维码会出现证件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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