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阿克苏政府网 ·金华市政府网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走进温宿   领导之窗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网上信访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服务 >> 重点办事服务 >> 就业领域 >> 就业安置 >> 正文
企业吸纳新疆籍员工就业扶持政策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   浏览数:

(一)扶持对象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纺织服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员工就业扶持政策

1、社保补贴扶持政策。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新招用新疆籍劳动者,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全额补贴。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南疆四地州的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新疆籍劳动者的,按企业实际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全额补贴。

2、职工人数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除外)以及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50%的贴息,贴息资金从自治区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

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困难企业招用南疆四地州高校毕业生、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性高校毕业生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

3、新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每新录用1名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4、申报再就业基地优惠政策。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果品加工、农副产品加工、大型购物超市等经济实体积极申报地、县再就业基地,对申报成功的企业给予再就业基地挂牌,并给予10000元奖励。再就业基地吸纳本地各类人员就业并帮助其成功创办实体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创业成功人员1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再就业基地提供摊位给高校毕业生,给予摊位费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5、就业见习基地补贴扶持政策。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企业见习的,见习期间由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三)纺织服装企业扶持政策

1、岗前培训补贴扶持政策

(1)补贴标准。纺织服装企业对新招员工开展自行培训、依托职业院校或其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且培训员工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的,给予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岗前培训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企业新招录员工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补贴,并实行实名制登记备案。

(2)申请条件:

①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②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

④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3)申报补贴所需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②新招录员工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③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的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④企业岗前培训方案和培训成本预算;

⑤企业新招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

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

(1)补贴标准。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2)申请条件

①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②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③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④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3)申报补贴所需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②新招录员工花名册、身份证或户口本;

③企业与新招录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新招员工缴费的明细账单;

⑤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吸纳新成长劳动力培训扶持政策

1、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年龄在16-30岁的具有新疆户籍、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具有新疆户籍、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自主开展以师带徒或委托培训单位开展的岗前培训。

2、补贴标准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两后生”参加培训单位组织开展的订单、定岗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须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进行汉语言培训的少数民族新成长劳动力须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汉语言>或HSK四级<含>或MHK三级<含>以上等级证书),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培训单位补贴。其中,各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最高为4000元/人(含鉴定补贴),汉语言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含鉴定补贴),培训期间对“两后生”给予生活补助,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补贴标准为300元/月,生活费发放至培训员工本人。

用人单位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开展的自主培训、以师带徒或委托培训单位开展的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经考核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须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与新成长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职业培训鉴定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元/人。

3、审核程序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本区域开展的新成长劳动力订单、定岗和岗前培训,并实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制度。

(2)培训单位在开班前,向培训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开班申请报告、培训人员基本信息、培训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教学计划、订单、定岗培训协议和培训成本核算。

(3)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建立培训台帐,将培训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实名登记造册,确定培训时间,核定培训成本和补贴标准,并予以批复。

4、资金拨付程序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开班审核后,按照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60%补贴资金;培训结业审核后,按照符合补贴条件人数拨付剩余40%补贴资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政策
下一条: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开办:温宿县人民政府  主办:温宿县政府办公室
承办:温宿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997-4538108
ICP备案号:新ICP备1000135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9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9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