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全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
2.办理依据:自治区《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新民发〔2016〕132号)和县委、政府《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兜底脱贫工作的通知》(温政办传【2016】91号)
3.办理条件:将全县无力脱贫、无业可扶的“两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当地低保标准和认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4.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2寸彩色照片5张。
(5)个人家庭收入证明。
(6)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单孤、双孤的提供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7)其他能够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书面材料,如: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等。
5.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公示→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入户抽查→批准享受不享受→发放低保金→公示
6.办理时限: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享受政策标准:按照农村低保对象2855元/人/年的标准执行。
8.收费标准:无
9.资金来源:城乡低保资金由上级部门拨付,当地财政按照资金量的30%进行配套。
10.发放程序:各乡镇上报享受人员名单及享受金额→民政局审核报财政局→财政局按照审核资金下拨到各乡镇财政所专户→乡镇按照核定下拨的资金实行现金发放到低保户手中→在乡镇村居委会公示发放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