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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对象供养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12日   来源:温宿县民政局   浏览数:

1.服务对象:五保供养对象

2.办理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

3.办理条件: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年满60周岁)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村民。

(4)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必须合法、完整、真实。

4.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年幼和智力残疾可由他人代写)。

(2)村委会初审,经调查后公示无异议,7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异议的,8个工作日内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4)民政局审核无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凭五保供养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民政办领取五保供养金,集中供养对象在社会福利机构中供养。

6.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7.享受政策标准: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43元的标准发放,集中供养五保户每人每月660元的标准发放。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资金来源:上级拨付

10.发放程序:由各乡镇上报分散供养人员及集中供养人员花名单及发放金额,经审批后,民政局拨付,统一由各乡镇发放。分散供养人员每月发放,集中供养人员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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