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对象:五保供养对象
2.办理依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7号)。
3.办理条件: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年满60周岁)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应享受但尚未享受农村五保待遇的村民。
(4)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必须合法、完整、真实。
4.所需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书。
(2)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申请审批表》。
5.办理流程:
(1)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年幼和智力残疾可由他人代写)。
(2)村委会初审,经调查后公示无异议,7个工作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无异议的,8个工作日内报县(市)民政局审批。
(4)民政局审核无异议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5)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凭五保供养证书和居民身份证到乡(镇)民政办领取五保供养金,集中供养对象在社会福利机构中供养。
6.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7.享受政策标准:分散供养人员每人每月343元的标准发放,集中供养五保户每人每月660元的标准发放。
8.收费标准:不收费
9.资金来源:上级拨付
10.发放程序:由各乡镇上报分散供养人员及集中供养人员花名单及发放金额,经审批后,民政局拨付,统一由各乡镇发放。分散供养人员每月发放,集中供养人员每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