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阿克苏政府网 ·金华市政府网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走进温宿   领导之窗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网上信访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促改革 >> 三农改革 >> 正文
关于印发《温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4日   来源:县农业局   浏览数:

温农组字〔2017〕3号

各乡(镇)、管理区党委、人民政府(管委会),县直各相关单位: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温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经县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温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温宿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3日

温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工作方案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扎实推进温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现结合温宿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况

温宿县辖10个乡(镇)、3个管理区、1个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温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托乎拉乡托万克苏布拉克村和托万克库尔巴格村,其中,托万克苏布拉克村有6个村民小组,农户260户1204人,耕地面积7991亩(其中,机动地面积3570亩、承包地4421亩),2016年村集体收入70.1万元,固定资产256.6万元(其中,在建工程68.2万元);托万克库尔巴格村有4个村民小组,农户147户578人,耕地面积3792.1亩(其中,机动地面积1360.8亩、承包地2431.3亩),2016年村集体收入43.36万元,固定资产332.12万元(其中,在建工程36.59万元)。

二、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是解决集体经济产权不清、管理不严、资产流失的现实要求,是使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民致富增收紧密结合的根本途径,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制度创新,探索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既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

(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重大举措。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财产,是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分类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已有部署抓好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等非经营性资产统一运行管护机制的基础上,针对一些地方集体经营性资产归属不明、经营收益不清、分配不公开、成员的集体收益分配权缺乏保障等突出问题,着力推进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基本原则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的原则,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财产权,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确保试点工作稳慎开展、有序推进。

四、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五、试点内容

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温宿县确定托乎拉乡托万克苏布拉克村和托万克库尔巴格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

(一)开展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县农经局、托乎拉乡要组织对试点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在清产核资中,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

(二)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上,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三)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加强乡(镇)、管理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县农经局要修订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各乡(镇)、管理区和村级组织要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规范财务公开,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各乡(镇)、管理区,县农经局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四)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先在托乎拉乡进行试点,再由点及面展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县改革。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善治理机制,制定组织章程,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

(五)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各乡(镇)、管理区,县农经局、民政局、国土局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县农经局和托乎拉乡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六)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县农经局和托乎拉乡要组织实施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改革试点。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信息,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明确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把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落到实处。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或者由本集体赎回。县财政局、农经局要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

(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利。严格保护集体资产所有权,防止被虚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反耕地保护制度。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且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同意;采取出租(转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应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发包方书面备案。对于经营性资产,要体现集体的维护、管理、运营权利;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八)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县、乡两级要依托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以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并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试点基础上探索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

六、组织领导

为确保温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温宿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机构成员如下:

组 长:包尔汗·买买提(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郭 伟(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张方远(县人大副主任)

克尤木·台外库力(县政府副县长)

艾买尔·艾肯木(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罗卫东(县公安局局长)

艾尔肯·艾海提(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唐常青(县委农办主任)

武建新(县信访局党支部副书记、局长)

楚伟涛(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罗 衡(县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邹乃杰(县农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邓 浩(县林业局党支部副书记、局长)

马洪武(县水利局党委副书记、局长)

吐鲁洪·艾西热甫(县畜牧兽医局党总支副书记、局长)

苏玉新(县农机局党支部副书记、局长)

侯燕军(县司法局党支部副书记、局长)

刘 芳(县保密局副局长)

孙春香(县档案局<馆>长)

艾尼瓦尔·达吾提(县民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王志强(县农经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托乎尼亚孜·奥斯曼(托乎拉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农经局局长王志强同志兼任。县农经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统筹安排,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工作经费,司法、公安、信访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档案局负责指导试点中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民政局负责村民小组界线认定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大力配合,帮助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指导和帮扶合力。

七、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7年3月1日至20日)

1.成立机构制定方案。试点乡、村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并制订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村制定的工作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2.宣传动员。召开全县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试点乡、村要分别召开乡村干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用横幅、标语、广播等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义、目的和原则,采取推荐的方式推选各户代表,代表家庭全体成员参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3.开展培训。县农经局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素质,确保工作质量。

(二)第二阶段:实操阶段(2017年3月21日—9月30日)

1.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或评估。在县、乡农经部门的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清产核资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要区分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清产核资结果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后,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清产核资时,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要求进行正常评估的,可按有关规定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团体成员。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依法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3.股权设置及股份量化。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股权和确定折股量化的范围,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村公益事业开支,集体股占股本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按照股权设置的办法,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向持股成员出具相应的股权证明,作为享受收益分配的凭证。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中,因产权界定、股权设置、资产处置引起的纠纷,由县农经局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三)第三阶段:建章立制(2017年10月1日—10月20日)

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章程,建立股东(或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资质机构。章程主要包括组织的名称;股东资格确认、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设置和量化;组织机构设置、产生办法和职责;资产经营和管理、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内容。章程草案必须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报乡镇农经站审核。

(四)第四阶段:注册登记(2017年10月21日—11月25日)

改制后由各乡(镇)、管理区,县农经局及时指导帮助办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登记手续。

(五)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

试点乡要认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包括经验、作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并将试点工作总结于2017年12月5日前上报县农经局,县农经局对试点村进行检查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试点乡要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试点村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乡、村主要工作内容:县农经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包括信息化平台建设、组织宣传发动、具体操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制订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印制填写股权证书以及各类调查公示表格的印制等;试点乡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公示、确认、纠纷调解、股权证的发放等工作;试点村负责原始资料的搜集审查、纠纷调解、组织确认公示等。

(二)保障工作经费,进行专项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开展试点工作的经费要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试点工作经费要设立专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妥善解决突出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一项比较复杂又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这个环节上,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有政策的依照政策;政策以外的特殊情况,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社员是指16周岁以上的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现有农业户口人员及其衍生的子女。(因子女顶替等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人员除外。)2.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异地搬迁及其他政策性移民。3.通过征地转非或非征地政策性转非后,未领取劳动力安置费、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原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原本是经济组织成员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毕业后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后,经济组织配发的股权收回。)5.二级(含)士官以下的现役军人。6.父母投靠子女转非人员。7.在押、拘役及服刑人员。(服刑期间不计算劳龄、不参与分配。)8.全家转为小城镇户口,未办理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9.自己买户口转非后,未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人员。10.因婚姻关系,自外省市嫁入的(包括男到女家)人员,因政策限制户口未迁入的,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须在政策规定时间内迁入时再参与分配。

(四)加强检查指导,做好试点总结。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及时做好工作调度,适时进行情况通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试点乡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每月25日向县农经局报送工作进度。试点工作完成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于2017年12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县农经局,县农经局进行全面整理汇总上报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关于加快推进温宿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2017年温宿县棉花种植面积统计核实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办:温宿县人民政府  主办:温宿县政府办公室
承办:温宿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997-4538108
ICP备案号:新ICP备1000135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9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9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