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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管理办法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0日   来源:温宿县住建局   浏览数:

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阿克苏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施意见》(阿行署发{2007}148号)和《阿克苏地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阿行署发{2007}1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凭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低保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县民政府部门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确定的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或人均住房面积13平方米以上,但属于危房(即危房鉴定达到C、D级)以及设施不配套、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的家庭;

(四)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在本地居住3年以上;

(五)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六)符合温宿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廉租住房租凭补贴和租金核减,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镇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个社区居委会收到廉租住房社区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社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齐备后,各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

第八条接到温宿镇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第九条经公示五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租凭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半年办理一批。各社区居委会在每年1-3月、7-9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及时报温宿镇政府审核后,向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报送。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财、发改委、镇政府、户籍管理等部门在每年的2月份对《享受租凭住房补贴今天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凭住房补贴今天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凭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以及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及符合解危解困条件的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应优先予以解决。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租凭补贴户数,申请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住建局直接对确定的租凭住房补贴对象颁发《廉租住房租凭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人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也采取轮候,被纳入轮候的申请人,下年度计划优先予以解决。

轮候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经审核后,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取消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租凭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凭意向后,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定《租凭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租凭合同》与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定《廉租住房租凭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凭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

申请人在入住租凭住房后,每年1-3月、7-9月将《廉租住房租凭住房补贴许可证》、《房屋租凭合同》及地税部门监制的缴纳租凭费统一发票等相关资料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每年6月、12月发放租房租凭补贴。租凭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年度租凭住房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

享受租凭补贴家庭不得租凭危房(即危房鉴定达到C、D级)和近期需拆除重建的简易住房,以及土木结构住房。

第十三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凭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原自有住房及宅基不得转让、租凭、借助,如个人坚持转让,必须转给政府,或交与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

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无正当理由3个月内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科视情况采取发放租凭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在发放租凭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租凭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民政部门审查的内容有: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以及户口迁移情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死亡、另分户成家等)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住建局审查的内容有:

1.擅自调换、买卖和改变房屋用途的;

2.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3.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4.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含6个月)的;

5.故意损坏房屋或利用所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6.有其他严重损害房产所有人权利益行为的。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和民政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接到退出廉租住房通知书之日6个月内腾退住房。逾期不腾退的,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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