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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宿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0日   来源:温宿县住建局   浏览数:

一、 总 则

(一)为完善本县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12〕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三)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和租金标准,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住房保障办负责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及档案。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的核定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办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二、房源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2、政府在商品房开发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危旧平房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3、各类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等转换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我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证供应。

三、 申请与审核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户籍,在温宿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住房保障和房改政策或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相关部门根据本县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我县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均无住房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县常住户口或办理了《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2、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并在本县连续居住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保3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4)在本县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符合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社区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符合第(二)项条件的本县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符合第(三)项条件1、2条的外省市来我县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应当根据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户口簿、暂住证、身份证

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住房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房改、集资等福利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4、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人士提供结婚证,未婚人士提供民政局单身证明;

5、工作、收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县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7、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8、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新就业职工原则上配租合租公寓。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六)申请程序

个人申请:个人可直接向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受理、民政部门复审、县住房保障办核准、备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由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社区作为受理申请单位;来县务工人员在持有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单位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办受理、核准、备案。

新就业职工、来县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须在单位提出申请和个人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

申请人向其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将初审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保障办。

县住房保障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县住房保障办申请复核。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县住房保障办,经审核后,县住房保障办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虚构隐瞒收入和住房等基本情况的, 经住房保障办调查核实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租赁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 轮候与配租

(一) 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可租赁数量、住房需求状况等情况。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等因素排序轮候的原则拟定当年或当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无住房、住房困难和准无房等各类住房困难群体的具体标准。

1、县住房保障办根据当年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社区进行意向登记。

2、社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3、县住房保障办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采取综合评分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住房。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自收到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温宿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

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县住房保障办备案。

因可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数量限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证明而未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直接租赁下批公共租赁住房。一年之内未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原审核程序进行复查。已列入当期或当批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因个人原因而不办理租赁手续的,取消租赁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预登记。

(二) 县住房保障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我县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结合本县实际公共租赁住房每月租金初步定为2.5元/平方米,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办提出申请。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规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三)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四)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 使用与退出

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一)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7、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9、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二)超出租赁期限未签订续租协议或不符合保障条件拒不腾退的,从次月起按每月每平方6元租金收取;过渡期6个月。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同时对拒不交还房屋的住户每月收取的房屋租赁费为2-3倍的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对住房承租人实行动态监督。承租人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六 法律责任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三)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办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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