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第五条 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同一县(市、区)的夫妻生育子女,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一方为现居住地户籍,另一方为我区其他县(市、区)户籍,因婚姻、就业等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夫妻生育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七条 户籍均为我区其他县(区、市),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区内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生育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在女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八条 居住在其他省(市、区)的我区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愿意回户籍地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九条 一方为我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市、区)户籍的夫妻,若按我区《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外省(市、区)一方应提供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其按我区《条例》规定政策生育子女的证明,经我区一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可在我区一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十条 双方户籍均为其他省(区、市)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我区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生育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在户籍地申领《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我区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公民结婚申领《生育服务证》,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的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夫妻申领《生育服务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户籍证明;2.结婚证;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4.夫妻合影2寸照片两张;5.流动人口需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6.再婚夫妻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等; 7.我区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公民结婚申请生育子女的,港、澳、台及外国公民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