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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   浏览数:

事项名称

《一、二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受理单位

温宿县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计生办

服务对象

符合申领“一、二孩生育服务证”的公民

办理依据

依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办理条件

《生育服务证发放与管理办法》第五条 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为同一县(市、区)的夫妻生育子女,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一方为现居住地户籍,另一方为我区其他县(市、区)户籍,因婚姻、就业等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夫妻生育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七条 户籍均为我区其他县(区、市),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区内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生育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在女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由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八条 居住在其他省(市、区)的我区户籍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愿意回户籍地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九条 一方为我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市、区)户籍的夫妻,若按我区《条例》规定的生育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时,外省(市、区)一方应提供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意其按我区《条例》规定政策生育子女的证明,经我区一方户籍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备案,可在我区一方户籍地的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第十条 双方户籍均为其他省(区、市)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我区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一年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可在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或单位申领《生育服务证》。 生育第二个以上(含第二个)子女的,在户籍地申领《生育服务证》,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应为其出具生育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我区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公民结婚申领《生育服务证》,按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的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夫妻申领《生育服务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户籍证明;2.结婚证;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4.夫妻合影2寸照片两张;5.流动人口需提供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6.再婚夫妻应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判决书等; 7.我区户籍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公民结婚申请生育子女的,港、澳、台及外国公民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明。

办理流程

1、社区初审,开具计划生育服务证介绍信,并在新疆计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申请;

2、到行政服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理;

3、行政服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在新疆计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受理审批发放《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公章、钢印。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温宿县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6:00—20:00(北京时间)

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5:30—19:30(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

0997-6817600(温宿县阿温大道伍星华府行政服务大厅卫计委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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