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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服务证办理指南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   浏览数:

事项名称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受理单位

温宿县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服务对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公民

办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及南疆四地州完善生育政策

办理条件

(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18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中有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本条(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办理流程

1、持相关证件报社区初审,社区出具入户调查证明并在新疆计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申请;

2、到行政服务大厅卫计委窗口提交资料;

3、市卫计委再生育领导小组在60个工作日统一上会审批,审批符合政策的由行政服务大厅卫计委窗口证;

4、行政服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在新疆计生行政审批管理系统受理审批发放《特批生育服务证》并加盖公章、钢印(领取再生育服务证时需携带夫妻双方两寸合影两张及身份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初审:公民所住社区;受理:温宿县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审批:温宿县卫计委;发放:温宿县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计生办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6:00—20:00(北京时间)

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5:30—19:30(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

0997-4531651(温宿县卫计委家庭发展科)

附件下载

新疆维吾尔自治再生子女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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