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18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相当等级因公伤残人员; 2、婚后不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汉族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夫妻收养两个子女后怀孕的; 3、夫妻一方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5、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6、经州(地、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城镇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2、农村汉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少数民族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中有一方生育子女数已达到本条(一)(二)项规定的子女数,另一方未生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