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阿克苏政府网 ·金华市政府网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走进温宿   领导之窗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网上信访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规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
关于印发《温宿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4日   浏览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温宿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7日第七次县委常委会议、8月18日县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积极组织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9月5日

温宿县旅游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旅游产业发展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温宿“旅游开发提速”工程,扶持和奖励为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参照外地的做法、经验,结合温宿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在温宿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服务经营和为温宿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扶持和奖励。

第二条 按照县委、政府《关于推进“旅游开发提速”工程的实施意见》(温党发〔2013〕21号)精神,2013年温宿县财政设立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370万元,今后每年视财力情况递增。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和奖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品与线路开发、旅游质量等级创建和提升、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生产加工、旅游教育与人才培养等。

第三条 投资方式

1.在温宿县注册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的旅游企业。

2.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温宿现有旅游企业。

3.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4.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产业导向

1.开发“四大景区”:一是优先重点打造天山托木尔大峡谷景区,使其成为温宿旅游业发展的龙头、阿克苏旅游名片、南疆的会客厅;二是完善天山神木园景区配套设施,加快叠瀑峡等周边景区开发,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使其成为名符其实的国家4A级景区;三是加快推进天山平台子景区开发建设,使其成为南疆的“那拉提”;四是开发建设拱拜孜“天山来客大本营”和帕克勒克、阿特奥伊纳克、许库孜纳克“四大户外旅游营地”,创建徒步天山(托木尔峰)旅游区。

2.培育“三组景观”:一是加速开发新城区龙泉河,提升完善高老庄西游乐园,规划建设西域36国微缩景观(姑墨王城)、老龙泉、古墓群等景点,形成城区姑墨风情人文景观游;二是开发建设木本粮油林场和十万亩生态园生态观光科普基地,规范提升柯柯牙路及县城周边农家乐,形成城郊柯柯雅品牌生态观光和休闲度假游;三是以雪峰冰川、雪岭云杉、高山草甸、红层峡谷、河滩湿地、绿洲白杨、戈壁红柳、沙漠胡杨等自然景观为依托,形成天山(托木尔峰)南坡特色风光游。

第五条 土地优惠办法

1.对符合温宿县旅游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县国土部门优先报批、优先供地。

2.在县城(含新城区)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建设三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大型生态酒店、休闲娱乐餐饮基地、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园的,占用商业Ⅱ级地按不低于25万元/亩挂牌出让,占用商业Ⅲ级地按不低于17万元/亩挂牌出让。(政策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3〕3号;县政府《关于启用温宿县2010年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温政批〔2012〕83号)

3.旅游业是“无烟工业”、朝阳产业,其用地政策参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执行。在县城规划区域以外,使用戈壁荒滩开发旅游项目的建设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使用农用地开发旅游项目的,参照温宿农副产品加工园区供地政策执行,以招拍挂方式供地,土地基准地价暂定为5.68万元/亩(不包括耕地占用税18元/平方米、1.2万元/亩和耕地开垦费3000元/亩)。(政策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3〕3号)

4.在天然草场开发旅游项目的建设用地,按草场分类评定最低等级和最低收费标准,缴纳草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即一等草场4160元/亩,二等草场3428元/亩,三等草场2100元/亩。

5.对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旅游项目观光经营用地,可采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达到合同要求的,自正式投入运营起,前5年的国有土地租赁费缴纳后,县政府全额用于扶持该企业发展。

第六条 财税优惠办法

1.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县境内新办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旅游企业,自取得第1批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2.2011年起,凡在县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旅行社、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县城(含新城区)区划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

3.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享受财税优惠办法第2款的A级旅游景区景点和旅行社名单,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温宿政府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并抄送县财税部门备案的名单为准;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产业目录,经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共同审定后,在温宿政府网以公告形式发布并抄送县财税部门备案。(政策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40号)

4.对旅游企业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开展的拓展业务,包括代办会议、考察、展览及公务接待、差旅等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即对旅游企业受托举办会议、展览、公务接待、参观、考察,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委托方支付的会场租赁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住宿费、餐费、交通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对旅游企业从事旅游主业中,在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扣除费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将为游客代办的护照、签证费,为游客代买的保险费,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政策依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旅游业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函〔2011〕141号)

5.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县境内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旅游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6.在温宿县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凡一次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规模和投资进度达到合同要求的,自正式运营之日起,县财政奖励纳税企业当年缴入地方税款的20%;第二年在第一年缴入地方税款基础上增幅20%以上的(含20%),在原有基础上对增长部分奖励50%的税款;第三年企业在第二年缴入地方税款基础上增幅20%以上的,对增长部分奖励50%。(政策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3〕3号)

第七条 金融扶持办法

1.对符合温宿县旅游发展规划,并在温宿县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在融资方面,温宿县积极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全力支持。温宿县骏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支持在温宿注册投资的企业。(政策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3〕3号)

2.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旅游产业政策的项目,温宿县各主管部门协助旅游企业积极争取各类项目和扶持、奖励、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用水、用电、用气扶持办法

1.县境内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实行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

2.县境内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旅游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政策依据: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关于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价费〔2005〕459号)

3.2011年10月1日起,对县境内从事餐饮(包括早餐、快餐、特色正餐、馕品加工、中央厨房等)经营的中小企业、个体经营户,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和农民工新餐饮业的,在5年内实行与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政策。(政策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6号)

第九条 景区扶持办法

1.对新创建为5A级景区的,自治区财政从当年旅游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政策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1〕10号)

2.对新创建为5A级景区的,在享受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地区财政从当年旅游产业发展专项经费中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政策依据:地委、行署《关于推进地区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阿地党发〔2011〕90号)

3.对县境内新创建为5A级景区的,在享受自治区、地区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一次性奖励300万元;新创建为4A级景区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创建为3A级、2A级景区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旅行社奖励办法

1.在温宿县兴办旅行社规范运营一年以上,组团来温宿游客1000人/年以上,在阿克苏地区旅行社行列地接来温宿游客人数前三名,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2.2013—2015年,在新疆登记注册的旅行社,向温宿输送团队游客并在温宿县酒店(宾馆)夜宿,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县政府按照每人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政策依据:参照自治区旅游局《2013年自治区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3.旅行社单次组团100人以上来温宿旅游观光,并在温宿夜宿的,由定点接待星级酒店奖励免费标准间5个(仅限1天);单次组团50人以上来温宿旅游观光,并在温宿夜宿的,由定点接待星级酒店奖励免费标准间2个(仅限1天);单次组团30人以上来温宿旅游观光,并在温宿夜宿的,由定点接待星级酒店奖励免费标准间1个(仅限1天)。

4.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公务考察接待、机票订购、酒店食宿,原则上交天山梦城旅游公司康辉国际旅行社温宿分公司安排。

第十一条 户外俱乐部奖励办法

凡在温宿县注册户外俱乐部,年度组织活动人员规模500人次以上,无重大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二条 旅游纪念品扶持办法

1.对设计制作具有温宿特色、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在全国、全疆旅游商品大赛获得前三名的,其中荣获国家级奖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荣获自治区级奖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元、1万元。获奖作品荣誉证书或奖杯,作为温宿县对外宣传资料。

2.在温宿县投资500万元以上,开发天山玉、天山黑宝、生物化石、核桃工艺品、姑墨小靴刀、柯尔克孜刺绣等旅游商品的企业,所生产的旅游商品可作为温宿县对外宣传的指定产品,由县旅游局负责协调投放到温宿各旅游景区、酒店、宾馆开展宣传促销。旅游商品研发生产企业销售额达标,规范运营一年,依法纳税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观光养殖业扶持办法

根据温宿县旅游发展规划,在县十万亩生态园、塔格拉克牧场拱拜孜和其他重点旅游开发区,从事天马、骆驼、牦牛、马鹿、野鸡等地域特色旅游观光养殖项目的,享受畜牧业良种补贴、贷款贴息、政策性保险等扶持政策。(政策依据:县委、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实施意见》,温党发〔2012〕42号)

第十四条 酒店(宾馆)扶持办法

1.对新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宾馆)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对新创建为“绿色旅游饭店”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五条 农家乐扶持办法

1.凡被自治区旅游局命名的乡村游示范村每个补贴10万元,乡村游示范乡(镇)或度假基地每个补贴15万元,乡村游示范县(自治区级生态示范区)补贴30万元,优秀星级农家乐或乡村游示范点每个补贴5万元。(政策依据:自治区旅游局《关于资金扶持优秀农家乐和乡村游示范村(点)实施办法》,新旅办〔2012〕126号)

2.对新创建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农家乐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3.对新创建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农业旅游示范点”、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经营农家乐、乡村酒店等乡村旅游项目,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企业员工30人以上(其中吸纳温宿户籍人员就业达到员工总数50%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营业面积、餐饮卫生、食品安全达标,规范运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特色餐饮扶持办法

1.鼓励企业吸纳温宿籍劳动者就业,招用的温宿籍员工不得少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县政府按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依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

2.新疆籍人员创办领办新疆特色餐饮企业的,纳入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并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餐饮企业,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通过ISO9000、HACCP等国际权威认证或获得国家五钻级称号的餐饮经营者,给予认证费用等额资金奖励;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和全国烹饪大赛奖项的餐饮经营者,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和新疆烹饪大赛奖项的餐饮经营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政策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疆特色餐饮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新党办发〔2011〕36号)

3.创办温宿特色、民族特色餐饮业(姑墨品牌烤全羊、手抓肉、烤肉、烤鱼、卤鸽子、卤鸡、火锅、抓饭、拌面、有机馕、烤包子等),营业面积、餐饮卫生、食品安全达标,规范运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并被县旅游、食药部门授予姑墨风情餐饮店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七条 旅游交通扶持办法

1.2014年起,按已审批的客运线路,开通县城至天山神木园景区旅游客运直通班车(17座以上)。对外公布发车信息,每日定时定点发车,旺季(4月16至10月15日)每日不少于4班次,淡季(10月16日至来年4月15日)每日不少于2班次。

2.2014年起,开通阿克苏市——温宿县城——天山托木尔大峡谷景区旅游客运直通班车(17座以上)。对外公布发车信息,每日定时定点发车,旺季(4月16至10月15日)每日不少于4班次,淡季(10月16日至来年4月15日)每日不少于2班次。

3.2014年起,对客运企业稳定开通县城、阿克苏市至旅游景区17座以上直通班车,对外公布发车信息,每日定时定点发车,车辆环境卫生良好,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在2年内,县政府按每公里0.5元的标准,对班车由目前班线抵达地到旅游景区新增路段进行旅游班线专项燃油补贴。

第十八条 旅游宣传奖励办法

1.旅游企业参展方面:鼓励县境内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对实际产生的参展摊位费县政府给予50%的补贴。

2.赛事引入方面:对从国内外引入,并在温宿县成功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疆性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的人员,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3.摄影方面:对反映温宿县文化旅游方面的摄影作品,在国际、全国、省级官方组织举办的摄影大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作者,县政府分别给予奖励。其中,荣获国际奖的,分别奖1万元、8000元、5000元;荣获国家级奖的,分别奖8000元、5000元、3000元;荣获省级奖的,分别奖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奖作品原片无偿拷贝给温宿县旅游部门,作为温宿县公益宣传资料。

4.剧本、影视创作方面:对自主创作反映温宿风土人情,并以温宿县自然风光、城乡风貌为主背景独资拍摄电视剧、电影、纪录片、专题片,经广电部门审查批准,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电视台、院线播出的,县政府给予剧本作者一次性奖励3万元;影视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工程奖项的,按投资额度200万元以上、100万元至200万元、100万元以下,县政府给予投资企业法人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以西域、丝路、天山等地域特征为题材,以温宿县自然风光、风土人情为主背景,独资拍摄电视剧、电影,经广电部门审查批准,公开发行并取得轰动效应的(电视剧收视率全国领先,电影票房5亿元以上),县政府给予拍摄电视剧、电影的导演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媒体宣传方面:对在国家、自治区、地区级党报党刊、电视台、电台、主流网站和《中国旅游报》、《中国国家地理》、《世界遗产》、《中国摄影》等重点旅游刊物上发表正面宣传温宿旅游的图文稿件,按照县委宣传部外宣奖励办法统一兑现奖励。对在温宿新办旅游企业的,自企业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温宿县广播电视媒体给予3个月免费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人才培训扶持办法

1.旅游企业招收温宿籍员工,可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区明文规定的各类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对招收的温宿籍员工自行组织技能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其培训费用参照国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县政府给予1000元/人的补贴。(政策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3〕3号)

2.鼓励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级旅游业务技能培训和比赛活动,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地区级竞赛前三名的旅游企业从业人员,县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3.自2014年起,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统一外出学习培训的,学习培训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培训费(包括资料费),由县政府补助20%,派出企业承担80%,作为对旅游企业人才培训的支持。

第二十条 收费优惠办法

在温宿县投资兴办旅游企业,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在办理其他证照时,除工本费和上级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收费。(政策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温宿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3〕3号)

第二十一条 配套服务办法

1.实行“一个重大项目、一个县领导牵头、一个服务班子、一个部门负责”的服务承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2.发改部门审批旅游企业投资项目,除特殊规定外,资料齐全、权限以内的,项目核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上级部门核准的项目,条件具备的,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并给予答复。(政策依据: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2013〕37号)

3.旅游企业投资项目需土地、环保、住建等部门出具预审意见的,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政策依据: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2013〕37号)

4.对投资规模大、税收或综合效益特别显著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政策跟着项目走、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扶持办法。

第二十二条 扶持和奖励的申报与评定

1.评定规则:①公开、公平、公正、择优。②优惠办法的兑现,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超前做好服务,积极主动为旅游企业办理审批手续;县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旅游局)负责享受优惠办法的认定和备案,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优惠办法落到实处。③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的,以最高扶持和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④本办法的奖金均为税前金额,所得税由发奖部门扣缴。

2.评定机构:扶持和奖励的申报、评审、批准、授予,由温宿县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3.申报时间:本办法所设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请扶持和奖励的单位、个人,必须在当年12月16日至次年1月15日期间,向县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书面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4.评定程序:由旅游企业(单位)、个人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在进行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填写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温宿县财政、宣传、统计、交通、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初审,再报请县委、政府审定并予公示无异议后,兑现扶持和奖励。

5.评定罚则:申请单位、个人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其中,旅游企业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超过1年没有投入建设的,由县国土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责任决定书》,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超过2年未动工的,由县国土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温宿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抄送:地委窦书记、行署麦尔丹专员,地区旅游局,县委、人大、政协,县委各常委、政府各副县长。

———————————————————————————温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5日印发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关于调整温宿县第十二届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工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加强自治区重点减排项目建设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
 
开办:温宿县人民政府  主办:温宿县政府办公室
承办:温宿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997-4538108
ICP备案号:新ICP备1000135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9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9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