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新疆政府网 ·阿克苏政府网 ·金华市政府网 ·网站地图
网站首页   走进温宿   领导之窗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政民互动   网上信访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务服务 >> 重点办事服务 >> 婚育收养 >> 生育 >> 正文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31日   浏览数:

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指南

受理单位

温宿县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计生办

服务对象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三)年龄在18周岁至49周岁之间;(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及依据

申领《婚育证明》,应当填写《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三)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第五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申请人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于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婚育证明》。

办理流程

1、社区初审申请;

2、到行政服务大厅卫计委窗口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温宿县各乡(镇)管理区、实验林场片区管委会计生办

办理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夏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6:00—20:00(北京时间)

冬季:上午 10:00—14:00 下午15:30—19:30(北京时间)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上一条:病残儿家庭再生育办理指南
下一条:新生儿落户证明办理指南
 
开办:温宿县人民政府  主办:温宿县政府办公室
承办:温宿县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997-4538108
ICP备案号:新ICP备10001353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6529220001
新公网安备65292202000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