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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宿县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30日   来源:电子政务办   浏览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林牧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温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20日

温宿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温宿县域范围内利用下列资金建设的项目:

(一)各级财政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乡(镇)场、国有企业的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计划,政府性资金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三)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县发改委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县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可研、初设的审查、报批、上级资金计划的下达、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决算评审、资金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县住建、国土、环保、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报告中,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自觉接受其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坚持投资规模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确定并实施:

(一)属上级财政补助类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实施;属县级财政投资类项目,经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资金严格按工程进度拨付或分期分批拨付。

(二)发改委项目批复(含主体及附属工程)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资金来源。

(三)建设单位应根据立项批复内容进行工程限额设计;造价咨询机构应在工程概算的范围内编制招标控制价,控制价备案前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备案部门在备案前,应严格对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标前答疑中涉及影响造价的条款进行审查把关。严格对控制价编制原则、投标报价原则、变更计价原则、经济签证原则、询价原则、结算原则进行审查;严格对暂列金、暂估价标准进行审查;严格对施工、监理和其他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进行复核;严格对特殊的分部、分项工程(基础换填与桩基、护坡桩与边坡支护、施工降水、二次装饰、工程拆除、智能化、燃气等)的定价、暂定价或包干价的确定进行审查。

建设项目(含附属工程)概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投标,50万元以内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建设项目地勘费用在10万元以上、设计费用在8万元以上的,应在有良好资质的地勘、设计单位中进行招投标,招标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并自觉接受监察、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指导,未按规定执行不予拨付相关费用。政府投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地县发改部门备案,因情况特殊需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须报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将招标或发包结果报住建、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备案。

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或装修材料应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公开招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投标程序进行,建设单位应定期将工程招投标情况通报县发改、住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

(四)财政部门根据立项批复、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建设单位的资金申请表拨付工程款,并严格按照发改委立项批复执行;建设单位申请拨付前期费,必须附相关会议纪要,发改委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拨付;财政或审计部门对单项工程结算或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核前,所支付的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或中标价)的80%。

(五)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决算财政审核情况、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或作出审计决定。

(六)财政部门根据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报告或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工程竣工备案通知书拨付工程尾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工程竣工备案完毕后拨付质保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必须先立项后建设,投资概算或控制价需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进行招标活动。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应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县发改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设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控制价编制时,确保不甩项、不漏项。工程一经中标,合同签订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标前答疑或澄清函、施工图纸及招标清单工程量和中标价实行总价包干。确需变更设计的项目或投资增加额超过招投标价格10%以内的,建设单位应提前对项目投资变更部分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财政予以追加预算。设计变更原则不超过一次。投资额超过立项批复投资规模10%以上的,建设单位重新以书面报告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发改委可按同意内容予以重新下达项目批复。未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审批,擅自扩大规模,财政不予解决相关资金,并追究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签证。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工程量的增加,投资额不变,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审核确认,并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逾期补签视为无效。

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审计结果的完成,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施工、建设、监理、勘察、设计五方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必须是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并附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一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县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县财政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30日内(大中型的项目除外)出具审核报告。需由审计部门审计的,应报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报告或审计报告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和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建设项目未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若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项目竣工后解除项目负责人职务的,未经竣工决算审计,不得解除项目负责人的经济责任。未做财务竣工决算的不予拨付质保金。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工程竣工决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完毕后的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变更签证

第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县财政、监察、发改部门参与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

第十八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拨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基础验槽、主体认证、工程验收等关键性阶段,必须由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实施隐蔽工程时,若不存在变更,须做好隐蔽工程相关记录。若变更由设计缺陷造成的,须由建设单位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后实施。若施工过程中存在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纪检、发改、审计、财政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派专人共同现场签认工程量后提出建议,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审批的自行隐蔽工程,财政部门不予评审和结算。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形成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在竣工结(决)算评审时,县财政及审计部门不予认可,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属客观原因确需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纪检、发改、审计、财政以及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派专人共同现场签认工程量后提出建议,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实施。项目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及实行工程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予签证。现场签证应按照“只签量、不签费用”的原则,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制度。签证严格按《温宿县财政投资项目经济签证及变更审签单》填写报批。所有房屋建筑工程一旦中标,在施工图纸与建设内容不变的条件下,除业主暂列金、暂估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和有约定的特殊条件外,均实行控制价包干,结算时不再执行所谓的“政策性调差”;在实施过程中,所有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均由施工单位当即报出工作量、单价及总价,先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再报送财政审核中心审查,经主管领导批准(签字),由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确认单(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缺少上述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均视为无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反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

(四)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出限期纠正或处理、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应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重要材料及设备应当进行政府采购而未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比选而未比选的、未履行报批手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高估冒算、多计工程款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造价咨询与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造成投资损失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列入政府投资项目黑名单,并取消其以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义务,严格按合同配备、配足监理人员;抽查时,监理人员不足或监理人员不在现场,扣除监理合同款的10%,依次递增;不允许监理单位同一批人监理多个建设项目,经核实列入政府投资项目黑名单,三年内取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造成损失的,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地勘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出具地勘报告,如地勘报告不真实,造成地基处理费用增加的,不予拨付剩余地勘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自行变更设计、经济签证的,提请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议后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温宿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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